「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
深圳市房地产交易税其中一种介定准则为物业的性质,于2013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将以物业的「总价」去厘定「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总价」在基准线以下之物业将享受税费优惠,具体价格基准线如下:
契税(买方)
本税项适用于二级市场,三级市场及工商铺市场。被界定为「普通住房」并为该家庭唯一物业者,将享受税率优惠,而「非普通住房」、工商铺及第二套住房等情况,将一律以3%税率征收税费。
面积 | 税率 | 备注 |
90平方米以下 | 1.0% | 物业需被界定为「普通住房」,并为家庭唯一物业 |
90平方米以上 | 1.5% | 物业需被界定为「普通住房」,并为家庭唯一物业 |
其他 | 3.0% | 以上两项以外情况 |
增值附加税(卖方)
本税项适用于三级市场及工商铺市场。在5年内转让物业需按交易全额支付6%税金,在5年后转让「普通住房」可获豁免征税,「非普通住房」则需按交易差价征收。而工商铺不论年期,税率一律为6%(如能提供上手买卖单据,可获减免部分税项)。
年期 | 「普通住房」税率 | 「非普通住房」税率 | 备注 |
5年以下 | 6% | 6% | 按交易全额征收 |
5年或以上 | 免征 | 差价的6% | 按交易差价征收 |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卖方)
- 本税项适用于三级市场及工商铺市场。根据深圳市税务局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深圳市的外资企业以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
-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 应缴营业税 * 7%
- 应缴教育附加费税额 = 应缴营业税 * 3%
个人所得税(卖方)
- 本税项适用于三级市场及工商铺市场,目前个人所得税存在两种计算方式。
- 如卖方能提供准确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凭证:
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 = (转让物业收入 – 房产原值 – 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 - 合理费用) * 20%
- 如卖方未能提供准确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凭证:
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 = 转让物业收入 * 税率(注1)
注1:普通住房为1%,非普通住房为1.5%,拍卖房为3%
土地增值税(卖方)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有偿转让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以下情况可获宽免:
-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者,免征土地增值税;
-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 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1) 具体征收税率:
增值额 | 税率 |
未超过扣除专案金额50%的部分 | 30% |
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专案金额100%的部分 | 4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专案金额200%的部分 | 50% |
增值额超过扣除专案金额200%的部分 | 60% |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一步:先计算增值额。增值额 = 转让收入额 - 项目金额。
- 第二步:计算增值额与项目金额之比例。公式:增值额 ÷ 项目金额。
- 第三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 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 40% - 项目金额 * 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 50% - 项目金额 * 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 60% - 项目金额 * 35%
注: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其他小额开支/杂费
(1)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
以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元人民币。
(2)登记费(买方)
住宅买卖:个人名义50元人民币 或 单位名义80元人民币。
商铺买卖:由80元人民币至800元人民币不等,依物业面积累增。
(3)印花税(买卖双方)
转让物业收入 * 0.05%。现时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收印花税。
(4)「房地产证」 贴花 或 权证印花税(买方)
每本2.5元人民币。
(5)工本费(买方)
每本1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