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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

发表时间:2021/06/04 责任编辑:驻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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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讯以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6月3日,市住房和建设局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在深圳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开立银行专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被监管资金不得随意使用。据悉,这项新规将于6月11日开始实施。


关于开立专用账户,《通知》规定,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的,由监管银行对超过部分的资金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


《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在本市辖区内商业银行开立唯一专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住房租赁企业可选择已开立或新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专户。专户信息应当作为企业备案材料,并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和通过自有或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中公示。


关于租赁资金监管,《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在开立专户时,应当与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对资金实施监管,并按规定及时向租赁平台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信息。市住房建设部门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或者网签住房租赁合同的,依法暂停其房源发布。被监管资金不得随意使用,自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关于规范住房租金贷款,《通知》规定,金融机构为承租人提供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同时,禁止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者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禁止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此外,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监管银行违反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定的,《通知》还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情形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特区报 (2021/06/04)